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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酒文化可謂是博大精深,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夠比得上,畢竟咱們喝酒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了。但是有的時候,喝酒不一定是好事,比如酒后失態,酒精中毒。更有甚者,酒后駕駛,把個人和社會的安危置之不顧,導致嚴重的后果。有的人認為,自己喝少一點,不礙
中國的酒文化可謂是博大精深,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夠比得上,畢竟咱們喝酒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了。但是有的時候,喝酒不一定是好事,比如酒后失態,酒精中毒。更有甚者,酒后駕駛,把個人和社會的安危置之不顧,導致嚴重的后果。有的人認為,自己喝少一點,不礙事,研究表明,酒精對于人的視覺、聽覺、判斷力都有非常大的影響,還容易疲勞,這就是為什么有的司機酒后在等紅綠燈的時候睡著了。如果是在高速行駛的時候睡著,又是另外一種結局了。現在國家已經把醉駕列入了刑法,近些年醉駕的情況有所下降,那么醉駕到底如何判刑,罰金是多少,這都是很多司機好奇的問題。今天我們通過7個典型的真實案例,來給大家一個警示。
警察查酒駕
在此之前,我們先說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駛的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罰金多少,要看主刑重不重。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在執法上面,幾乎是沒有漏洞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將被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案例一:醉酒在道路上挪動車輛撞上后方停放車輛,被判危險駕駛罪,免于刑事處罰
羅某將一輛無號牌小型普通客車停放于長寧縣長寧鎮澤鴻路二段。當晚9時30分許,在醉酒后認為該車擺放不規范即駕車重新擺放,在倒車過程中與趙某停靠在澤鴻路二段與玉竹路交叉路口處的川Q×號小型轎車發生刮擦,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趙某打電話報警,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將羅某傳喚到案。經宜賓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羅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l50.27mg/100ml。2016年2月26日,經長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羅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經羅某申請,2016年3月18日,宜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核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法院一判認為,被告人羅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羅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羅某雖然免了刑事處罰,但是從此有了案例,羅某不服申請二審改判無罪,維持原判。很多人認為只是挪個車,沒什么影響,實際上只要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定義的“道路上”開車,就算酒駕。
案例二:把車交給醉酒人員駕駛,被判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一千元
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劉某軍駕駛自己的×××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約被告人劉某鵬到田家寨鎮泗洱河村逛六月六會場,期間二人一起飲酒,17時許,二被告人準備回家時,被告人劉某軍在明知被告人劉某鵬醉酒的情況在將自己的×××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交由劉某鵬駕駛,二人行駛至大湟平公路土門關鄉紅嶺村路段時被當場查獲。2021年7月30日,經西寧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劉某鵬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75mg/100ml;劉某軍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07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被告人劉某軍明知被告人劉某鵬飲酒仍將自己的機動車交由劉某鵬駕駛,二被告人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鵬、劉某軍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鵬、劉某軍歸案后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鵬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軍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意見。
把車交給明知醉酒的人駕駛,實際上也是一種危險駕駛的行為,這一點大家一定要注意,否則借個車出去,送個案底回來就不好了。
案例三:嚴重醉酒駕駛撞上貨車,被判拘役二個月,罰金四千元
2020年9月26日1時00分許,被告人孫某醉酒后駕駛遼B×××××號小型轎車沿大連市甘井子區中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中華路20高中檢車線以東200米路段時,與同排車道張某某駕駛的遼B×××××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兩車受損。經現場酒精呼吸儀檢測,孫某酒精含量為253mg/100ml。經責任認定,孫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經鑒定,孫某血液乙醇含量為228.44mg/100ml。
案發后,孫某賠償遼B×××××號重型自卸貨車車主吳某人民幣15000元,孫某經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本院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書證;被告人孫國棟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支持其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國棟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系自首、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提請法院依法懲處,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意見。
在個案件中,有兩個加重的情形,首先是發生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另外就是酒精含量超過了200mg/100ml,所以就沒有判緩刑,要在里改造兩個月。
案例四:醉酒駕駛在紅綠燈睡著了,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七千元
2021年7月3日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飲酒后駕駛牌照號為魯B×××××銀色大眾牌小型轎車,沿天津市西青區賽達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金誼花園小區門口紅綠燈處時停車進入睡眠狀態,被民警抓獲。經鑒定,送檢的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35.7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劉某某拘役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證人劉某的證言,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在逃人員信息、110接處警綜合記錄單、視頻截圖、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居民信息表、基本信息、戶籍證明、情況說明、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血樣采集登記表等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自愿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意見。
本案中羅某某酒精含量超過了200mg/100ml.屬于從重的情形,不過好在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所以被判了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和主刑相適應,所以高一些,金額為7000元。
案例五:因灑駕被處理后,再次醉駕,被判拘役一個月,罰金3000元
2019年09月24日21時5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為108.91mg/100ml)后駕駛遼B×××××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甘井子區時,被執勤民警查獲。
案發后,被告人某某經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了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書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遼學鑒【2019】毒鑒字第937號等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支持其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飲酒駕車被行政處罰,再次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系自首、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飲酒駕車被行政處罰過,又醉酒駕駛,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意見。
在這個案件中,李某某酒精含量不高,也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但是由于是累犯,以前因為酒駕被處理過,所以被判了實刑,到里面改過自新一個月,再罰3000元。
案例六:前科人員醉駕被查,拘役一個月,罰金3000元
朱某于2021年8月6日20時58分許,飲酒后駕駛遼G×××××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錦州市古塔區,被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0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系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涉案車輛照片,提取血液樣本圖片及封裝圖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血液提取登記表,醫務人員身份證明文件,提取血液樣本告知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張某證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辯解,錦州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視頻光盤,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主動交納罰金,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本案中,朱某作為有前科的人員,仍然不顧法律的規定,駕酒駕駛,屬于從重處理的情節,所以盡管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仍然要被實刑,要在里面過一個月苦日子,如果出來后再犯,估計就不是一個月了。
案例七:酒后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5000元
2021年6月8日22時38分,被告人白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吉林市船營區越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越山路與德勝路交匯處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白某某靜脈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為172.84mg/100ml。白顏明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提起和到案經過、酒精測試結果單、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查獲經過、常住人口登記表、前科劣跡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被告人白某某供述與辯解,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技術檢驗報告,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能提供財產擔保罰金刑的執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理。被告人無證駕駛,本院在量刑時考慮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在這個案件中,白某有兩個交通違法行為,首先是駕駛無號牌車輛,另外就是醉酒駕駛。駕駛無號牌車輛屬于加重處罰的情形,所以被判二個月的實刑,再處罰金5000元,白某某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只能騎國標電動車了。
一般而言,如果沒有加重處罰的情形,都是會被緩刑,罰金一般是1000元起步,到案后要如實供述,積極配合,認罪認罰。至于判無罪,那就不要想了,只要酒駕開車上路,被抓一定會留案底的,特別是在職公務人員,影響比較大。更不要做小聰明,比如在警察來之前喝上一口,那除了會加重處罰外沒有任何意義。還是那句老話,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張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