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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刷知乎的時候有網友提問,如題。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的確有權要求勞動者給予賠償。這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能不能直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賠償以及如何扣,也是有限制的。看法律依據;按上述規定,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
在刷知乎的時候有網友提問,如題。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的確有權要求勞動者給予賠償。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但是,能不能直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賠償以及如何扣,也是有限制的。
看法律依據;
按上述規定,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勞動者給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款,但是,每月扣款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并且要保證扣款后員工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題主說單位直接扣3000多工資,估計是超過法定比例的。
此外,員工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是100%的,因為單位是管理方,負首要責任,而且單位要承擔正常的經營風險,此外,單位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與員工工作產生的經營收益不成比例,所以基于公平原則,因員工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單位只能要求員工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具體比例是多少,法律沒有規定,各地法院也沒有指導意見,需要根據個案具體分析。
而按照題主所說,題主的過錯,給單位造成了1.5萬左右的損失,單位要扣題主3000多的工資,相當于要求題主承擔20%的損失,這個比例可以說,是比較合理的。
關于題主提到的其他問題,比如,單位沒合同,沒交社保,這些因素會對題主采取措施彌補損失有一些幫助。
比如,如果題主入職時間不超過兩年,則,沒簽訂勞動合同,題主還可以主張從入職第二個月至入職滿一年期間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至于沒交社保,題主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主張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按照題主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支付0.5個月工資。
當然,如果單位以題主“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或“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先一步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在題主失職造成單位1.5萬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單位的解除行為很可能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當然,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單位先一步解除合同了,題主就不能再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了,但是不影響題主主張雙倍工資差額。
個人建議,如果單位只是提出讓題主承擔損失的20%左右,可以說,單位領導還算明事理。還有繼續待下去的可能性。
如果單位領導的意思是要求題主全部承擔,那就按上面的建議,先下手為強,先一步以單位沒交社保為由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
丁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