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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施救費用的賠償范圍原告袁文兵訴被告周玉舒、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失去正常的行駛能力,雇傭吊車及其他車輛進行搶救產生的拖車費、人工轉運費,以及將出險車輛拖運到
一、車輛施救費用的賠償范圍
原告袁文兵訴被告周玉舒、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失去正常的行駛能力,雇傭吊車及其他車輛進行搶救產生的拖車費、人工轉運費,以及將出險車輛拖運到修理廠的運輸費用屬于施救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屬財產損失,屬保險范圍,應由保險公司賠付;
崔永凱與楊菊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寧河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拖車費100元,有票據佐證,為原告實際花費,本院予以支持,拖車費屬于施救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內予以賠償。
王維毅與夏國將、海安鑫順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主張的吊裝費、搶修費以及拖車費均屬于施救費范圍,本院結合原告提供的普通發票及通用定額發票,認定施救費為2660元,但該項不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
崇川區永霖貨運服務部與周興權、上海富順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3、關于駁載費,原告主張1200元,并提供了南通開發區天成汽吊出租服務中心出具的發票、結算單及該公司的營業執照,本院認為,上述費用系原告為避免財產損失擴大而采取的措施,亦屬于施救費,本院予以支持,認可1200元。
河南中遠物流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平陸縣德鑫合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施救費5500元、停車費3680元、事故車吊車費7000元、運費14700元,合計30880元,原告提供有施救費發票、停車費收據、吊車費發票、貨運協議書、拖車費發票等證據,被告人保財險運城分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從綿陽將事故車拖回漯河的費用不屬于施救費,僅是間接的運輸費,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停車費也是間接損失,不應由其公司承擔責任,但未提出其免賠的法定或約定的依據,本院對被告此辯稱不予支持。
二、保險公司主張拒賠車輛施救費
馬雙與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薊縣支公司、蔣海龍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薊縣支公司認為鑒定費、工本照相費、評估費、施救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不同意賠償。
陳尚東與孫大力、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陳尚東主張的施救費2800元、車損20700元、車載設備物損6833元,計30333元屬于直接損失,評估費1500元為間接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應由侵權人根據事故責任予以賠償。
某某與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另外,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的約定,原告訴求的鑒定費、施救費也不屬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張飛鳳與賀建強、來菊妮、渭南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富達出租車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對原告張飛鳳主張的施救費一節,被告保險公司主張施救費為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三、法院支持保險公司拒賠車輛施救費
原告羅某與被告邱興明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邱興明墊付的施救費用200元屬實,對此費用本院予以認可,但此費用系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應由邱興明自行承擔。張建立訴朱秀梅、李廣富、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因施救費、停車費屬間接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胡家安訴郭學臣、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楊玉斌、貞元出租車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郭學臣主張的停車費、施救費、車損評估費、牌照掛失補領費、停運損失費,因其未提供票據原件,且多數屬間接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馬旭江訴常力、北京市長途汽車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但是,原告主張的二次施救費4000元(高速停車場至滄州)則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故本院不予支持。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婁紅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案中,上訴人人民財險邯鄲分公司以在交強險內財產損失分項賠償限額2000元進行了賠付,施救費、吊裝費共計9500元不屬于交強險限額賠付的范圍。
李有員與李剛、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滄浪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施救費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予以確認,但該部分費用系間接損失,根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孫一軍與陸金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原告本起事故導致原告車輛受損,事發后拖走車輛發生施救費具有客觀合理性,原告已為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予以采信,并確定施救費50元,但該費用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傅明星、朱孟娟與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杜丹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述交強險內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且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傅明星的財產損失即其車輛損失5430元原審判決在2000元限額內足額進行了賠償,因被上訴人傅明星支出的車輛施救費1360元不屬于交強險內財產損失賠償項目,亦不屬于交強險其他賠償項目的賠償范圍,因此,原審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總限額內承擔該車輛施救費錯誤,該施救費應由侵權人即被上訴人杜丹丹賠償,本院據此對原審判決予以糾正。
王翠琴與史志強、陳彩珍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施救費、鑒定費屬于《保險法》六十四條規定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系間接損失,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由被告人民保險蘇州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認定3818.52元。
崔峰與陳文松、平邑縣鑫億汽車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對于施救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應屬于商業三者險賠償項目。
曹秀華與倪顯剛、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第64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原告為防止損失擴大、確定損失程度支出的評估費75元、鑒定費1900元、復印費68元、施救費200元均屬商業三者險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
陳世平與黃永明、李明亮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但施救費應屬于商業險理賠范圍,被告保險公司應依法賠付。
四、法院不支持保險公司拒賠車輛施救費
上訴人李中朝與被上訴人南昌市永盛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失去正常的行駛能力,雇傭吊車及其他車輛進行搶救產生的拖車、排障、施救費及將出險車輛托運到修理廠的運輸費屬施救費系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屬財產損失范圍,應當由保險賠償,故保險公司辯稱施救費屬間接損失,不屬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辯稱不成立。
鄧傳高訴韋東巧、熊暾、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對被告平安公司抗辯施救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意見,因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原告南昌市永勝物流有限公司訴被告郭保相、李中朝、濮陽市方銀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失去正常的行駛能力,雇傭吊車及其他車輛進行搶救產生的拖車、排障、施救費及將出險車輛托運到修理廠的運輸費屬施救費系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屬財產損失范圍,應當由保險賠償,故保險公司辯稱施救費屬間接損失,不屬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辯稱不成立。原告酒建設與被告宋愛平、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被告太平洋財險濟源支公司另辯稱施救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對此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財產損失”中明確包含該項內容,故被告該項抗辯主張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李品華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孫喜華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中國人保建湖公司認為應按保險人確定的數額認定財物損失以及停車施救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柴某某、柴某某為與被告酈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與酈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被告保險××辯稱的原告主張的誤工及護理時間過長、評估費、施救費、停車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傷殘賠償金應適用農民標準的主張,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姜軍與被告李保臣、葛鐵牛、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鎮平分公司、周曉賓、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南陽市安邦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
被告太平洋財險南陽支公司辯稱的原告車輛定損過高、不承擔施救費的主張,未提供證據證實,亦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宋海軍與任全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被告平安財險對拖車施救費不承擔責任辯解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佐證,對該辯解主張亦不予采納。
張東朝與王軍委、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對于華安財險所辯稱鑒定費、訴訟費、評估費、施救費、拖車費屬間接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的答辯意見,因豫D×××××號小型轎車在華安財險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其答辯意見降低了自身風險,減少了自身義務,限制了投保人的權利,故對此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郫縣支公司、重慶市匯旭盛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可見,重慶匯旭盛物流有限公司主張停運損失和施救費于法有據,即使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不賠上述損失,也是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屬于無效條款。
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縣支公司與袁宏任、栗生存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但該”投保人聲明”中的投保人是應縣富光種植專業合作社,非本案當事人,故上訴人中煤財保應縣公司所稱的明確說明對本案當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其依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對鑒定費、施救費、交通費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分公司、陳建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關于被告人民財險洛陽分公司辯稱評估費、施救費和拆檢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朱振杰未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證、營運證,請求在商業三者險內免賠,被告人民財險洛陽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格式化的免責條款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故一審法院對該辯由不予采納。
夏成松與夏建華、安徽天奧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由于為查明夏成松因交通事故所受傷害的實際支出,、停車費及施救費系事故發生后實際發生的費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主張不承擔鑒定費、停車費和施救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的意見因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故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中心支公司與沈善和、姜峰、駐馬店市佳明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書
本院認為,首先,關于施救費、停車費、裝卸費、運費,以上免責條款中并未明確列出,保險公司也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對以上條款的內容中是否包含該四項費用做了明確解釋說明,且該四項費用為事故發生后沈善和實際支出的費用,故上訴人認為依據以上條款該四項費用不屬于其賠償范圍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禹文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拖車施救費,有相關證據予以印證,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本案駕駛員陳國軍不具有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屬于商業三者險中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情形,但被告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明確的提示告知義務,故對其辯稱意見不予支持。
楊飛與趙德永、安徽省濉溪縣北盛裝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對其主張的施救費及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本案原告對車輛進行施救和鑒定所產生的費用,確系必要、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應由被告中財保淮北市分公司承擔,故對被告中財保淮北市分公司的該反駁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吳朝英與胡勝超、趙曉生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鑒定費、病歷復印費、施救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問題,本院認為,鑒定費、病歷復印費、施救費是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屬于商業保險賠償范圍,故對被告保險公司不同意給付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費縣同鑫物流有限公司與劉鐵軍、菏澤振亞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施救費和評估費,根據原告實際支出的費用為準,分別為5200元和6000元,其中評估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事故受損原因和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該項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渤海保險公司辯稱不應賠償,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與被上訴人郭云歧、薛利明、劉振江、樊秀波、榆林市興榆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可在交強險內優先予以賠償,鑒定費、施救費、訴訟費是為確定保險事故的損失及形成訴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故上訴人主張賠償項目認定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蔣素容與崔偉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10.對于施救費、清場費250元,是原告為處理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損失,屬于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性費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郭興龍與王思壘、葛紅林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委托灤縣新城盛凱汽車救援中心對×××號車進行施救發生的施救費用,屬于當事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開支,且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發票是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的正式發票能夠證實原告的主張,結合當地交通條件和經濟狀況綜合考量,施救費花費800元基本合理,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酌情認定800元。
楊子英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祁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楊子英主張的施救費系為防止損失擴大,鑒定費系為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二者均系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楊子英主張的相關損失,均有證據加以證明,且證據客觀公正,理應予以采信。
趙超強、梁志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一審法院認為,事故發生后,粵J××,76號小型客車受損嚴重,已失去正常的行駛能力,梁志偉為此支付200元進行施救,屬于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費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孫正明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孟大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述司法解釋第(三)項停運損失與第(一)項中的車損、物損及施救費應是同等性質的并列關系,且本案中車輛系客營運性質的出租車其停運損失也是直接發生的必然損失,上訴人認為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韋先永與江尚琴、張瑞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9、對于施救費80元和修理費2100元系韋先永因本起交通事故產生的直接財產損失,予以支持。
宋長美與潘忠永、邵輝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6、施救費300元、電動車維修費2550,有被告邵輝提供施救費發票、維修發票予以證明,施救費、電動車維修費是侵權行為導致的直接財產損失,本院予以支持。
遂平宏達物流有限公司等上訴梁文加其他特殊侵權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車輛修理費3950元、施救費2000元、停車費5000元都是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實際產生的費用,屬于直接損失,人壽財保駐馬店支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對此,一審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蘇州光頭佬搬運服務有限公司與潘其軍、黃衛峰、鹽城市銀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因該起交通事故支出清理費用4000元,修理車輛所需交通費680元,系原告實際支出的施救費用,本院予以支持。
陳文召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王世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關于施救費問題,施救費400元系陳文召因交通事故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依法應予賠償,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鄧雄與辛克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有交警部門認可的相關部門蓋章的收據和發票證明,原告已實際支付,這是施救費用和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張道光與唐文財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300元、施救費7750元均系因本次事故導致的合理損失,并有發票證實其已實際支出,故本院予以確認。
四、交通事故車輛施救費與停車費
劉廣美與章潔、章慶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5、施救費用,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明確載明原告所駕駛的電動車受損,故需給予救援,現原告又提供了施救費和停車費的相應票據,故相關損失系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用(包括施救費和停車費)共計110元予以認定。佟玉國等與丁敏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書
即施救費是朝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朝陽吉勝重型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拖車和看護車輛的,該公司出示的拖車費和存車費收據計9900.00元,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李建平與王鑫泉、鄭振根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發票、停車費收款收據可以證明原告花去施救費900元、停車費625元,該費用本院予以確認。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與李前場、李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條、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車輛財產損失費、施救費、停車費、轉運勞務費、拆車費合計140684元;
五、交通事故車輛施救費與拆檢費
唐清健、唐志英、陳超群與李政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流中心支公司、許耀鋒、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11、對于原告唐清健請求的拆檢費600元、施救費1100元、拖車費900元,共2600元,該費用屬于交警大隊為查明事故原因等而發生的費用,且有唐清健提供的收據、發票證實,本院予以支持。
王建普與吳明旺、歲有虎、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鄧州市營銷服務部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在事故發生后為施救車輛而支付的停車費、拖車費、拆檢費均為已實際支付的施救費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陳國德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楊海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對于本案中陳國德主張的×××車輛施救及拆解費用,雖然事故認定書描述了兩次碰撞中×××車輛的受損位置,但拆檢費并未有明細列明拆解各部位的費用情況,故本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施救費、拆檢費分別由兩次碰撞各承擔50%。
婁杰與孔祥峰、牛國財、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拆檢費、施救費、評估費系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及交通事故中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人保財險賠償,人保財險辯稱不予賠償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六、交通事故車輛施救費與車輛評估費
劉西常、劉夫驕等與劉紀元、劉海龍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經審核,本院認為,原告劉夫驕主張車輛評估費1200元、施救費850元,共計2050元,有其提供的正規票據證明,本院予以認定。
趙成廣與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鄒峰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的車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損的事實也經事故認定書確認,且有評估結論及修理費發票佐證,其車損之主張舉證充分,應予支持,施救費、評估費及停車費費亦系實際發生的費用,且有相應票據為證,予以支持。
吳某、王蘭蘭等與賈金紅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車輛損失費有物價鑒定結論,車損鑒定費有物價鑒定機構的收費票據證明,拖車費、停車費、施救費、收割機托運費雖只有施救費有正式發票,其余為收費證明或收費收據,但上述費用是事故發生后必須而且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屬直接經濟損失,故對上述項目及數額本院均予支持。
申德軍與薛佳林、孫玉馬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對原告支付的評估費、施救費、拆解費、鑒定費均是為查明和確定交通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證據充分,本院均予以支持。
劉書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