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改變生活 · 科技引領未來
“國家不差揚子江那點錢。缺的是有序競爭,而非蓄意壟斷。”這是某行業人士今日發出的感慨。4月1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方消息,對揚子江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罰款7.64億元。經查,2015年-2019年,揚子江在全國范圍內(不含港澳臺地區
“國家不差揚子江那點錢。缺的是有序競爭,而非蓄意壟斷。”這是某行業人士今日發出的感慨。
4月1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方消息,對揚子江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罰款7.64億元。經查,2015年-2019年,揚子江在全國范圍內(不含港澳臺地區)通過簽署合作協議、下發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與藥品批發商、零售藥店等下游企業達成固定藥品轉售價格和限定藥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
監管認為,揚子江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的規定。基于此,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18年銷售額254.67億元3%的罰款,即7.64億元。
對于前述事件,《國際金融報》記者第一時間致電揚子江新聞中心,但電話并未接通。截至發稿時,也沒收到公司郵件回復。
醫藥巨鱷被罰
揚子江藥業(簡稱“揚子江”),1971年創辦于江蘇泰州,最初憑借板藍根在醫藥界一炮而紅。近年來,營收飛速增長,2019年年銷售額突破900億元。根據2020年胡潤富豪榜,董事長徐鏡人憑借470億元的身家成為泰州首富。雖然沒有上市,但由于體量巨大且是帶量采購常客,因此行業關注度極高。
此次的判罰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處罰文書又透露了哪些信息?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從2019年11月起調查本案。調查的內容主要為揚子江2015年-2019年的銷售情況。記者注意到,此次處罰決定書足足有15頁,約7000字。決定書中,監管層詳述了該公司的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重視程度可見一斑。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稱,揚子江生產、銷售的藥品種類達300余種,其根據每種藥品的銷售渠道、利潤率、市場需求差異等,相應調整重點管控藥品種類和范圍,集中管控重點藥品轉售價格。經調查發現,該公司重點固定和限定價格的藥品種類為:藍芩口服液、百樂眠膠囊、黃芪精、依帕司他片、百樂眠膠囊等。
四方面實施壟斷
有業內人士感慨,醫藥行業所售產品普遍不是稀缺品。因此企業勢必做出一些維護自家產品市場地位的行為。因此,揚子江被罰也讓他們“很慌張”。那么,該公司是如何違規了?為何被認為是壟斷?
在處罰決定書中,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詳細列數了該公司的違規行為。并指出,正是這些行為使得公司固定和限定價格壟斷協議在零售渠道各環節均能得到有效實施,具體包含下述四個方面:
第一,制定規則,精細化控制藥品價格。通過構建完整的公司價格管控制度體系,包括大綱、規定、實施細則等,對藥品價格管控的各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第二,強化考核監督,確保固定和限定價格協議有效執行。制定精細的績效考核制度和監督機制,激勵各級銷售人員和各級經銷商嚴格執行固定和限定價格政策。
第三,制定懲罰措施,維護固定和限定價格體系。與各級經銷商簽訂各類協議時規定,一旦經銷商有亂價、竄貨等行為,將會受到扣發獎金、停止報銷費用、斷貨等懲罰。
第四,聘請中介,統一監督線上零售價格,進行監督的平臺包括:淘寶、天貓、京東等。該公司與當事人協議約定“互聯網頁面展示價格為協議規定價格;協議所有產品均為維價處理,直接把目前線上價格統一維護至協議價格”。
簡單表述,揚子江就是在規定下游經銷商“不許低于這個價”。這一行為明顯“觸雷”。畢竟,在我國《反壟斷法》中,對壟斷行為做出明確界定。該法案第十四條明文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由此可見,揚子江的行為“死死地踩在線上”。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揚子江的壟斷行為不僅限制了市場競爭,而且直接或間接提高了相關產品價格,導致零售價格以及醫院價格沒有降到其應降到的競爭水平價格,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辯駁失敗
值得注意的是,面對鐵證,揚子江還有過“掙扎”。該公司認為自己未實施壟斷協議。原因是,其對經銷商和連鎖藥店設置的固定和限定價格條款不具有懲罰性,其沒有采取懲罰措施,沒有收取過保證金,沒有進行口頭警告,沒有進行過任何處罰,更沒有停止供貨。
對此,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揚子江是國內醫藥生產龍頭企業,在國內醫藥界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僅如此,公司產品在市場上也屬暢銷產品,以2019年銷售收入衡量,藍芩口服液在咽喉用藥品類中排名第一,黃芪精在滋補藥品類中排名第三,百樂眠膠囊在安定睡眠用藥品類中排名第四。
而藥品零售市場集中度較低、競爭激烈,零售終端服務具有同質化特點。鑒于揚子江及其產品市場優勢地位,經銷商對其重點產品有依賴性,對其議價能力不足。同時,公司通過限制銷售區域、嚴禁不同銷售區域竄貨、違約懲罰等措施進一步加強了其協議條款的強制性和懲罰性,使得經銷商只能遵守其產品價格要求,嚴重排除、限制了競爭。
綜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為該公司提出的意見不成立。此外,該文書還提及,揚子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覆蓋面較廣。在調查初期不配合、拖延檢查進展,不過調查后期積極配合調查。
專家:藥企經營須更加規范
前述事件發生后,北京鼎臣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創始人史立臣發文感慨,“現在估計很多制藥企業整個都懵了。因為在醫藥行業對渠道、終端的價格維護,保證價格平穩是制藥企業市場營銷人員經常做的事。而且,在渠道合作協議和終端合作協議中約定價格部分也是常態。如果正常維價涉嫌壟斷,那么所有的藥企都沒法正常展開經營。”
但是,其指出,揚子江被罰事件包含下述關鍵點,即,企業處于強勢地位、產品屬于暢銷產品、懲罰、固定和限定商品轉售價格事實存在、排除并限制了競爭、顯著提高了產品價格、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些內容都達成才被定性為壟斷。同時,這些行為也將是今后藥企進行協議和營銷行為時重點防范的風險。
史立臣認為,醫藥行業的反壟斷已經從原料藥領域進入制劑領域,醫藥企業的經營風險大大增加,這也促使醫藥企業在經營上更加規范。
仿制藥大戶開啟集采時代
雖然收到大額罰單,但多數行業人士都認為,這起事件對該公司的日常經營不會造成極大影響。
在業務方面,揚子江可謂是“仿制藥大戶”。丁香園Insight數據庫顯示,2020年共有409個化藥(國產、進口)提交上市申請,是近三年來最多的一年。其中,仿制藥上市申請占多數,為313個,占比約76.53%;新藥或原研藥為87個,占比約21.27%。國內企業中,揚子江、齊魯制藥、石藥集團歐意藥業提交的化藥上市申報數量占據前三名,分別為34個、31個、26個。
不過,由于集采政策的實施,揚子江也不是沒有小小煩惱。隨著越來越多的產品觸及集采,相關品種的售價必定下滑。此前,第三次集采中,公司攜13個品種參會;第四次集采中,公司攜9個品種參會。而在即將開展的第五次集采中,預計其有約10個產品有集采資格。
對于集采,公司董事長徐鏡人曾公開表示,帶量采購的目的不是為了低價收割,而是要高質量發展。不管是創新藥還是仿制藥,質量永遠是第一位。仿制藥要注意工藝改制,降本增效,讓成本最低化,質量最優化。
記者:黃華
編輯:王麗穎
責任編輯:畢丹丹
丁俊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