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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場監管機關查處的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等情形的違法廣告案例一、吉林四平綜合廣播電臺發布違法廣告案當事人在發布的保健品廣告中宣稱,“所有病痛都可以治療,不是藥,勝似藥,沒有副作用,嬰兒、婦女都可以使用,治療飛蚊癥、老花眼、腳氣、腳干、痔瘡等疾
各地市場監管機關查處的
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等情形的違法廣告案例
一、吉林四平綜合廣播電臺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發布的保健品廣告中宣稱,“所有病痛都可以治療,不是藥,勝似藥,沒有副作用,嬰兒、婦女都可以使用,治療飛蚊癥、老花眼、腳氣、腳干、痔瘡等疾病”等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2018年1月,四平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沒收當事人廣告費7萬元,罰款14萬元,共計21萬元。
——2018年4月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2018年第一批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
二、湖南省快樂一零四五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在湖南電視臺瀟湘電影頻道代理發布違法食品廣告案
當事人在湖南電視臺瀟湘電影頻道代理發布“八寶強腎湯”(即帝皇八寶五珍湯)食品廣告,廣告含有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等規定。
2017年6月,長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分別對湖南省快樂一零四五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和湖南電視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合計罰沒款36.4萬元。
——2017年8月工商總局公布的2017年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三、遼寧大連金英海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食品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銷售“美味研”牌海帶菜產品的網頁上宣稱:“海帶是一種營養價值很高的蔬菜,同時具有一定的藥用價值,含有豐富的碘等礦物質,海帶含熱量低、蛋白質含量中等、礦物質豐富,研究發現,海帶具有降血脂、降血糖、調節免疫、抗凝血、抗腫瘤、排鉛解毒和抗氧化等多種生物功能”。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2018年5月,大連金普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萬元。
——2018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虛假違法互聯網廣告案例
四、上海紐頓美容儀器設備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為了增加商品銷量,在其網店上發布的化妝品廣告中使用了“醫學級玻尿酸含量5%的爽膚水,全球知名皮膚醫學專家共同研發”、“BICELLE 全球知名皮膚醫學專家共同研發”、“修護敏感肌膚屏障必備……全球知名皮膚醫學專家共同研發”等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2018年5月,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0萬元。
——2018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虛假違法互聯網廣告案例
五、山東沂源魯山山泉水廠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公司網站介紹公司普通產品時使用了“開胃健脾、增強食欲、促進消化、助睡眠、美容養顏、強化骨骼、提高智力、促進新陳代謝、促進生長發育、增強心肌活力、加強骨骼健康、抵抗其他有害元素的侵襲”等內容。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2018年6月,沂源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000元。
——2018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虛假違法互聯網廣告案例
六、湖北潛江李亞發布違法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案
當事人李亞為介紹其所推銷的“權健”牌權楊膠囊、昱齊膠囊、昱強膠囊和經絡綜合治療儀,在其朋友圈發布了上述四種商品的圖片并附有“治療頸椎病!”字樣的宣傳廣告。同時委托其微信好友侯某、沈某在各自微信朋友圈轉發上述廣告。當事人所推銷的“權健”牌經絡綜合治療儀不屬于醫療器械,權楊膠囊、昱齊膠囊和昱強膠囊均屬于保健食品,而當事人在廣告中宣稱上述四種商品可以治療頸椎病,且沒有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提示語。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2018年4月,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00000元。
——2018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虛假違法互聯網廣告案例
七、重慶市厚誠德健商貿有限公司發布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案
當事人建立了名為“夕陽購在線購物綜合商城”的互聯網網站,在網站上對“富硒八珍粉”、“富硒水素壺”、“歐米茄微囊粉”等產品進行宣傳介紹時,使用了諸如“提高人體免疫力、防癌、抗癌、解毒排毒、降血壓、抗菌抗病毒......”等廣告用語。此外,公司還涉及非法集資。
當事人發布含有上述用語的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以15萬元罰款。當事人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公安部門已立案偵查。
——2019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30件“百日行動”執法典型案例
八、浙江溫州聚悅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銷售的“美姿寶絨毛按摩床墊MZB-261”、“頤順肩頸熱炙按摩器YS-M02”外包裝上印有“治療精神衰弱、解除精神緊張;活化細胞,補充能量,延緩衰老”等文字,產品宣傳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易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詞語。
當事人在產品宣傳中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易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詞語,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河南省平頂山市工商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19萬元的罰款。
——2019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30件“百日行動”執法典型案例
九、河南永城市肖靖中醫調理服務部發布火療服務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服務部內懸掛廣告牌,并宣傳“健康無價 你健康 我快樂”、“通絡通氣、驅寒祛濕、宮寒乳腺、前列腺炎”及宣傳火療身體不同部位調節何種疾病的字樣,并發放《權健火療》經典版宣傳冊,宣傳火療可以治病等內容,夸大、虛假宣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火療服務廣告,處10萬元的罰款。
——2019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30件“百日行動”執法典型案例
十、山東木婉清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發布違法食品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微信公眾號和宣傳彩頁發布含有“木婉清食療養生,助您遠離糖尿病;全國已擁有近2000家實體體驗店;將人體對木耳營養元素的吸收率提高到98%”等內容的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2018年5月,淄博市工商局高新區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0萬元。
——2018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2018年第三批典型違法廣告案例
十一、北京錦福絲羽科貿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網店、宣傳冊等形式發布含有“采用食藥兩用的選材自然養生,達到預防與治療疾病的目的”等內容的廣告,同時宣稱其銷售的諼草酒中添加萱草、金環石斛、天山雪蓮、冰山雪菊、冬瓜霜等成分,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定。
2018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東城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40萬元。
——2019年1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2018年第四批典型違法廣告案例
十二、江蘇恩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自設網站發布含有“對溶血栓、降血脂、提高免疫力、整合胃腸道、預防骨質疏松和心腦血管等疾病有明顯的功效”等內容的食品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2019年3月,泰州市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0萬元。
——2019年5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2019年第一批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
十三、浙江紹興上虞興康可喜安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廣告板發布含有“抑制癌細胞增長,提高抗癌藥物的治療效果”“溶解血栓,改善血行,抑制血管收縮因子”“降血糖作用,改善疲勞感,手腳麻木等癥狀”等內容的食品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2018年11月,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8萬元。
——2019年5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2019年第一批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
十四、廣東東莞市蒸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互聯網多次發布含有“緩解疲勞、提升視力、去除黑眼圈、延緩老花眼”等內容的眼罩等商品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2018年12月,東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78萬元。
——2019年5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2019年第一批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
十五、山西中民普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發布印刷品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印刷品上發布漂浮水療廣告,廣告中含有“可有效調理以下78種疾病:抑郁癥、慢性疲勞、排毒、肥胖癥、更年期綜合癥、男性保健”“漂浮水療的功效:緩解疲勞、促進皮膚表層代謝、消炎祛痘等美容養顏作用”等內容,并利用國家領導人形象對產品進行宣傳,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
2018年5月,運城市工商局鹽湖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0萬元。
——2018年11月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典型違法廣告案例
十六、廣東廣播電視臺發布劉醫生祛斑方違法食品廣告案
當事人發布的“劉醫生祛斑方”廣告含有“我的祛斑方具有調和肝脾,排毒生白的作用”等易于藥品混淆的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2017年10月,該臺被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沒收廣告費用7000元,并處罰款15萬元。
——2017年12月廣東省工商局公布的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十七、深圳市遠高保健產品有限公司發布違法醫療器械、食品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其公司網站(www.yokohealth.com、www.marutaka.net.cn)、微信公眾號“遠高健康生活館”等媒體發布未經審查的丸高超短波治療器醫療器械廣告,在“納御利”食品廣告中使用“抗擊血栓”“溶栓”等醫療用語,對產品性能、獲得榮譽、銷售情況等進行夸大、不實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
2017年7月,該公司被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合計45萬元。
——2017年12月廣東省工商局公布的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十八、遼寧大連金英海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自設網站發布的“美味研”牌海帶菜廣告,宣稱:“海帶具有降血脂、降血糖、調節免疫、抗凝血、抗腫瘤、排鉛解毒和抗氧化等多種生物功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處罰款3萬元。
——2018年7月遼寧省工商局公布的典型違法廣告案例
十九、河南南陽市保哥商貿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南陽市保哥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宜昌黑茶”屬普通食品,其在宣傳中使用“補充膳食營養、提神醒腦、止咳生津、清毒護肝。助消化、解油膩、順腸胃。……”進行宣傳,屬于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抗癌,癌瘤減輕44.8%,存活期延長53.3%”,該用語屬于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用語。經調查該宣傳方式持續時間較長,影響較大。
南陽市工商局宛城分局根據《廣告法》相關規定,對南陽市保哥商貿有限公司做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合并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8年12月河南省市場監管局2018年第3期典型違法廣告案件公告
二十、上海京世發型美容店發布違法消毒用品廣告案
當事人為銷售“優曼芯語”系列產品,在店內張貼、擺放產品宣傳海報和宣傳冊,宣稱產品“預防和改善婦科疾病”“增強生殖系統免疫力,恢復生殖系統自潔自愈的功能,有效消除婦科疾病困擾”“有效預防和改善婦科炎癥的反復發作,不產生耐藥性,降低女性子宮肌瘤、卵巢囊腫、宮頸癌的發生率”等醫療用語,宣傳疾病治療功能,違反《廣告法》的規定,被依法處罰款10萬元。
——2018年2月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2017年度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
二十一、上海星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發布含有“攻克眼疾難關”內容的眼部護理液(消毒產品)廣告,以及發布涉及對尿路感染、腎結石、心血管疾病、子宮肌瘤等病癥具有緩解、治療內容的普通食品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2018年10月,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2萬元。
——2019年5月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
二十二、江蘇張家港市金港鎮征球電子產品商行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對其銷售的“電場能量儀”產品進行宣傳,宣稱該產品有治療效果,但該“電場能量儀”實際為普通電器,不屬于醫療器械。當事人的廣告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2018年12月,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5萬元。
——2019年3月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典型違法廣告案例
二十三、金華浙江搜富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食品廣告案
當事人在自營網站上為廣告主制作發布了含有“駝奶產業的開發潛力和市場前景非常廣闊,目前國際和國內市場對駝奶制品的需求遠遠大于供應,因其對肺結核、糖尿病、癌癥及艾滋病等免疫系統缺陷疾病具有顯著的治療功效。”“駝乳中除了含有和牛乳相似的營養物質外,在乳清蛋白中還含有大量的溶菌酶、乳鐵蛋白、乳過氧化物酶和免疫球蛋白等各種保護性蛋白,因此具有很高的生物學價值。長期飲用可以增強人體的免疫功能,并能夠調理人體的腸道功能,還能輔助治療肝病等傳染性疾病。”等內容的廣告。經查,以上廣告表述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構成虛假廣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2018年1月,金華市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沒款59.5萬元。
——2019年1月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公布的2018年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二十四、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樂清市廣告公司發布使用醫療用語廣告案
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委托樂清市廣告公司制作并于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每周一、周四在樂清電視臺新聞綜合頻道發布章光101集團(企業形象)廣告。該廣告含有“...紫杉醇是國際公認的防癌抗癌藥劑,能有效抑制糖尿病及治療心臟病的功效,而從紅豆杉的樹皮和樹葉中提煉出來的紫杉醇,對多種晚期癌癥療效突出,目前在醫學界被稱為‘治療癌癥的一道有效防線’...”等內容。廣告費用3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0萬元;對樂清市廣告公司處以沒收廣告費用3000元,并處罰款10萬元。
——2018年1月溫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典型違法廣告案例
來源:市場監管半月沙龍
王熙